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天柱县位于黔东湘西结合部,素有“黔东第一关”之称,自明万历二十五年(1597年)建县以来已有400多年的历史。由于境内重晶石储量极为丰富,被誉为“中国重晶石之乡”。天柱县与湖南省怀化市的新晃、芷江、黔阳、会同、靖州等县相邻,全县总面积2201平方公里,辖10镇6乡315个行政村和11个居委会,总人口40.71万人,其中以侗苗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98.3%。近几年来,天柱县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较快发展。到2002年,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040万元,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,一、二、三产业的比重为60:13:27,粮食总产量12.29万吨,财政总收入4732万元。扶贫攻坚成效显著,1997年基本越过温饱线,全县贫困人口减少到2.5万人,农民人均纯收入1370元,农民人均占有粮食344公斤,全县人民生活水平正逐步提高。